驾驶证超越规定的年检换证日期6天后,卢先生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尽管事后办理了年检手续,但保险公司仍以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过期为由拒绝赔偿。不甘心就此忍气吞声的卢先生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怀柔法院。
遭遇车祸 保险拒赔
我这就是典型的心存侥幸,才把挺简单一事儿给弄复杂了。在怀柔法院的法庭外等待开庭的卢先生十分后悔。2010年9月,卢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名下的松花江牌客车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其中,商业险内又包含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份保险的期限均为一年,即从2010年9月8日零时至2011年9月7日24时。
2011年6月8日早上8点左右,卢先生外出办事时,驾驶着这辆松花江和前车发生了追尾事故,经北京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为卢某全责。他们汽车和我们的松花江两辆车的修理汽车费共计10677元,全部是卢先生垫付的。而当卢先生拿着修理汽车成本的单据找到保险公司需要赔付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只赞同赔偿交强险2000元。
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事故发生时,卢先生的驾照没年审。
心存侥幸 驾驶证过期
原来,卢先生所持有些驾驶证已经到了6年的有效期,原本应该在2011年6月2近日往交管部门年检并换领新驾驶证,然而,由于那段时间工作繁忙,卢先生一时将驾驶证年审这事忘在了脑后,并在驾驶证过期后的第6天发生了交通事故。就这么巧,我拿驾驶证这么多年也没出过事,本想着得空就去换证,结果偏巧就出了事儿。可我就是忘了换证,又不是驾驶证被吊销,他们凭什么不赔我修理汽车费?
事故发生后的第3天,卢先生拿着驾驶证前往交管部门换领了新的驾驶证,新驾驶证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11年6月2日,有效期限10年。尽管换领了新证,保险公司仍然不予认同。多次协商未果后,卢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怀柔法院。
证件过期 并未作废
庭审中,保险公司拿出了当时同卢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指出,合同条约中明确写有驾照有效期已届满是免赔内容之一,自己只不过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实行。
怀柔法院经审理觉得,卢先生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发生保险事故时,卢先生的驾照虽然超越年审换证的日期6天,但并不意味着其驾照就此失效或作废。因此保险公司不可以以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的保险条约中驾照有效期已届满为由拒绝理赔。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卢某保险理赔款10677元。
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出险当天,即2011年6月8日,原告卢某的驾照未按时办理年审换证超期6天,而6月11日,卢某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年审换证,其驾照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11年6月2日,有效期限10年。也就是说,驾照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同发生事故时,原告卢某的驾照在有效期内。因此大家才做出了上述判决。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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